【贸易内部结算价】相关内容

  • 设定不同的贸易内部结算价与官方汇率的政策目的是什么?

    匿名用户13623评分

    参考汇率是市场中间价,结算汇率也要看结算日期的,有些T+2交割的,结算汇率实际还是T日的汇率,T+2日的参考汇率没用。此外,如果结算结构收手续费的话,可能在汇率上加点,可以在InterGroup进行炒作一下,望您采纳哦

  • 内部结算价格与关联交易有什么区别啊??

    匿名用户5122评分

    一般来说,结算价一般是指最后给付的价格。
    结算价格=交易价格+折扣(提前支付给予的优惠,此数为负数)+交易费用(支付的佣金等)

  • 什么是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官方牌价

    匿名用户18909评分

    贸易内部结算价是个历史概念了,现在没有这个东东了。所谓内部结算价,是一个比公布的官方牌价低的汇率,存活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实质是倾销,常为国际所诟病。后来取消,保留官方牌价作为唯一的汇率至今。

  • 中华人民国家管理局的管理

    匿名用户10540评分

    管理,是指一国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汇率和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资源短缺,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中国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建国以来,中国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轨时期和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三个阶段。 实行留成制度
    为改革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收入,改进资源分配,从1979年开始实行留成办法。在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留成,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留成的对象和比例由国家规定。留成的用途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留成的单位如本身不需用,可以通过调剂市场卖给需用的单位使用。留成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相应逐步减少。
    调剂市场
    在实行留成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调剂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的单位把多余的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以后调剂的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开始时只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留成,以后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捐赠的和国内居民的。调剂的汇率,原由国家规定在官方汇率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开汇率,由买卖双方根据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并通过制定“调剂用汇指导序列”对调剂的用途(或市场准入)加以引导,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增强。
    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1、实行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对外公布汇率双重汇率制度
    汇率高估,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1981年,中国制定了一个贸易内部结算价,按当时全国出口商品平均换汇成本加10%利润计算,定为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同时继续公布官方汇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币,沿用原来的“一篮子货币”计算和调整,用于非贸易的结算。两个汇率对鼓励出口和照顾非贸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围上出现了混乱,给核算和管理带来不少复杂的问题。随着国际市场美元汇率的上升,我国逐步下调官方汇率,到1984年底,官方汇率已接近贸易内部结算价。1985年1月1日取消内部结算价,重新实行单一汇率,汇率为1美元合 2.8元人民币。
    2、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化调整官方汇率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物价进行改革,逐步放开,物价上涨,为使人民币汇率同物价的变化相适应,起到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据国内物价的变化,多次大幅度调整汇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逐步调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币。这几年人民币汇率的下调主要是依据全国出口平均换汇成本上升的变化,汇率的下调滞后于国内物价的上涨。
    3、实行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
    为配合对外贸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财政补贴,1988年3月起各地先后设立了调剂中心,调剂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从1991年4月9日起,对官方汇率的调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调整的方式转为逐步缓慢调整的方式,即实行有管理的浮动,至1993年底调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币,比1990年11月17日下调了9%。同时,放开调剂市场汇率,让其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汇率波动较大。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中国人民银行入市干预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币。
    允许多种业务
    1979年前,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为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形势,在业务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业务经营机制,允许国家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并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银行和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机构,经营业务,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参与业务的格局。
    资本输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宽对境内居民的管理
    个人存放在国内的,准许持有和存入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和私自携带出境。对个人收入的,视不同情况,允许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留存。从1985 年起,对境给国内居民的汇款或从境外携入的,准许全部保留,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1991年11月起允许个人所有的参与调剂。个人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去外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需用,可以凭出境证件和有关证明向国家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卖给一定数额的,但批汇标准较低。
    关于兑换券
    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兑换券,券以人民币为面额。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员可以用按银行牌价兑换成券并须用券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飞机场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未用完的券可以携带出境,也可以在不超过原兑换数额的50%以内兑回。收取券的单位须经局批准,并须把收入的券存入银行,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券单位把券兑换给银行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留成。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为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了方向。1994年至今,围绕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预定改革步骤,中国管理体制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进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对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1、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除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发票、运单、托收凭证等)到指定银行购买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凭合同、协议、发票、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为集中以保证的供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指定银行。
    2、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日汇率,买卖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五年多来,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略有上升。
    3、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市场。从1994年1月1日起,中资企业退出调剂中心,指定银行成为交易的主体。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市场--中国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连通全国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国交易中心系统正式运营,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4、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政策保持不变。为体现国家政策的连续性,1994年在对境内机构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支仍维持原来办法,准许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的买卖仍须委托指定银行通过当地调剂中心办理,统一按照银行间市场的汇率结算。
    5、禁止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国重申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境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停止发行兑换券。对于市场流通的兑换券,允许继续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或结汇成人民币。
    通过上述各项改革,1994年中国顺利地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取消经常项目
    (二)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将外商投资企业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帐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专用帐户。局核定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下的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继续保留调剂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买卖服务。 1998年12月1日调剂中心关闭以后,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全部在银行结售汇体系进行。
    2、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3、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1996年,中国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汇出。
    经过上述改革后,中国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至此,中国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供汇标准,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收入,开展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等等。1998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针对逃、套、骗汇和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况,在坚持改革开放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完善管理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守法经营,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维护了人民币汇率稳定和正常的收支秩序,为创造公平、清洁、健康的经营环境,保护企业、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做出积极努力。
    深化体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继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对外经济迅速发展,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贸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1、大幅减少行政性审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来,管理部门分三批共取消3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46.5%。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这些项目办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和规范,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允许所有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开立经常项目账户,几次提高企业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时间。多次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并简化相关手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资跨国企业资金全球统一运作。
    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
    3、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放宽境外投资管理限制,将境外投资管理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提高分局审核权限和对外投资购汇额度,改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允许部分保险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允许个人对外资产转移。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额度,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促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资金运营,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资金。出台外资并购的管理政策,规范境内居民跨国并购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和返程投资的行为。
    浮动汇率制
    4、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以前,积极发展市场:改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积极试行小币种“做市商”制度;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批准中国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7月21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配合这次改革,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管理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市场发展,包括:增加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银行间市场;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将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到所有银行,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交易;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调整银行汇价管理办法,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5、加强资金流入管理,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调整短期外债口径。对外资银行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贷款按照国内贷款管理。实行支付结汇制,严控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将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严格控制在“投注差”内,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结汇用于偿还国内人民币贷款。以强化真实性审核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将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 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规范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并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管理。
    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
    6、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加大市场整顿和反力度。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加大查处力度,整顿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反工作机制,2003年起正式实施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反信息分析工作。
    现阶段,根据内外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管理部门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资金双向流动的条件和环境趋于一致;二是调整“内紧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减少对内资、外资的区别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转变“重公轻私”的管理观念,规范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收支;四是减少行政管制,管理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间接管理,从主要进行事前审批转向主要依靠事后监督管理。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6,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经常项目管理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包括指导性限额管理)。根据国际惯例,这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
    1、经常项目收入实行限额结汇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境内。凡经国家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账户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收入,超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指定银行,超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天。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帐户上对外支付。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 简述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的内容

    匿名用户2237评分

    一、我国管理制度框架。
    (一)及管理
    所谓,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包括外国货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又分为自由和记帐。
    管理又称为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汇率和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我国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目前,我国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
    我国的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帐户中的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须凭法定的文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局申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指定银行。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居民个人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局申请,然后再凭局的核准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倒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二)资本项目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在指定银行开列帐户;卖给指定银行的,须经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管理机关审查其资金来源。境内投资者以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管理当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一般可分为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中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指定银行购汇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应全部卖给指定银行。
    三、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必须报经国家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应接受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管理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人民币汇率和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市场管理
    交易市场是指进行买卖的场所,在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我国,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交易。
    五、违反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帐户管理行为、违反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过去30年中,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适应和促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

  • 2017年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匿名用户16223评分

    1、大额交易超过5万要报告,而且跨境转账20万也要报告。2、当日“”超过1万美元须申报。3、个人购汇,必须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4、必须填写预计用汇时间。5、管制,严控资金外流;彻查地下钱庄;银联停止内地客户在港刷银联卡缴纳保费;600万以上个人金融账户将开查;大数据系统加强监测排查跨境资金流动;限制境外开户。